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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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上訴人 顏壽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志龍 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5,781元【171,561/2=85,78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