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徐照雄 即 貝多芬 旅館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4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谷貞豫┌──────────────────────────────────────────────────────┐│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貝多芬旅館徐照雄│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7年7月26日│2,250元│0000000│││1││行│││││├─┼─────────┼─────────┼───────────┼────────┼────────┼──┤│00│貝多芬旅館徐照雄│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7年9月26日│8,000元│0000000│││2││行│││││├─┼─────────┼─────────┼───────────┼────────┼────────┼──┤│00│貝多芬旅館徐照雄│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7年9月26日│9,450元│0000000│││3││行│││││├─┼─────────┼─────────┼───────────┼────────┼────────┼──┤│00│貝多芬旅館徐照雄│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7年9月26日│6,500元│0000000│││4││行│││││├─┼─────────┼─────────┼───────────┼────────┼────────┼──┤│00│貝多芬旅館徐照雄│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7年9月26日│5,000元│0000000│││5││行│││││├─┼─────────┼─────────┼───────────┼────────┼────────┼──┤│00│貝多芬旅館徐照雄│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7年9月26日│6,200元│0000000│││6││行│││││├─┼─────────┼─────────┼───────────┼────────┼────────┼──┤│00│貝多芬旅館徐照雄│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7年9月26日│27,000元│0000000│││7││行│││││├─┼─────────┼─────────┼───────────┼────────┼────────┼──┤│00│貝多芬旅館徐照雄│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7年8月26日│80,421元│0000000│││8││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