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91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林秝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柒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遇有連續收取之情形時,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