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 吳阿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塏中 等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1,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