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103號聲請人( 陳亮容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一、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 張可樺 、張 鎮宇 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至108年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二)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三)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二)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張可樺、張││鎮宇」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四)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一)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二)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三)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四)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五)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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