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羅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六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動產擔
保交易設定動產抵押方式,以其所有車牌號碼00—七三二
0號國瑞廠牌自用小客車一部為擔保,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貸款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
並簽立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約定貸款分三十六期給
付,每月為一期,繳款期限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九
十七年四月十二日止,每期給付本息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九元
,於車款未付清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所有,甲○○依約僅得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出賣、移
轉、出質、出租或為其他處分,並應經常停放在其位於宜蘭
縣○○鄉○○路○○○號。詎甲○○於繳付分期價金五期後
,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即拒不付款,且將上揭自用小客
車任意遷移。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將前揭債權及動產抵押權
轉讓予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簡稱「和潤公司」
),經和潤公司派員催收餘款及尋找上開自小客車無著,致
生損害於和潤公司。
二、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告訴人和潤公司之代理人 汪欣叡 證述。
(三)貸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
   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
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和潤公司訪視報
告書(含照片二張)、和潤公司應收展期餘額表、動產擔
保交易權利移轉契約書及身分證影本各一件。
三、查被告甲○○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自己之不法利
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核其所為,係犯動
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
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素行、智識程度
、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本案主要係因購車無法付款而犯罪
,動機尚稱單純,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清償債務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動產擔
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郭顏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程志賓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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