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原告 羅堅慧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于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88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