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53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景信 債務人 蔡正彥 債務人 蔡金城
一、債務人蔡正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正彥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蔡金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