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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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以謙選任辯護人洪大植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余京藏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 (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王兆琳」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軍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3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王兆琳」之記載,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法官吳軍良」,此有本院民國112年5月2日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憑,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王兆琳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