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76號抗告人 賈魯強 上列抗告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7日112年度司司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於抗告時一併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嘉
法官周玉羣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