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780號債權人 吳昇 原債務人 彭碧琴 (即 彭裕能 之繼承人)債務人 彭裕品 (即彭裕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裕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