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27號聲請人 張國綱韓蕙鶯 之繼承人代理人 黃雪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股票110年度除字第0003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5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