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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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勝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7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7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康勝哲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7日收受原審判決,並於99年12月15日未具理由提出本件上訴,原審於99年12月15日命其補正上訴理由,惟經過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據補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
100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提理由書狀,被告於100年1月14日收受該裁定,均有送達證書可證,惟迄今仍未據其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被告之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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