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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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江明燦 被告 林和蓁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桃簡字第1654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