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8號原告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即張
能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戊○○
巷13丁○○
之4乙○○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本院函查本院收費處,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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