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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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巡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巡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巡撫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516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又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下稱甲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4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受刑人並於102年11月
4日假釋出監。又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乙案),甲案、乙案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復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2月2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13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