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李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開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萬元,並約定按年息1.95%計算之利息,機動調整,如有逾期,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自民國104年3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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