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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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23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耿誠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