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尚盈
李景義 張和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00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18606元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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