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91號聲請人 詹樹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詹陳昔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詹陳昔(女、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號)於中華民國92年3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詹陳昔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母詹陳昔(女、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號),於85年3月5日無故離家,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聲請對詹陳昔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母詹陳昔於85年3月5日失蹤後,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前經本院裁定准對詹陳昔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滿,未據詹陳昔陳報其生存,或知詹陳昔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詹陳昔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三、本件詹陳昔係85年3月5日失蹤,計至92年3月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郁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