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 高崇雄
高運恊 高明泉
高文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被告1 鄒運強
2 郭清潭 3 郭朝枝
4 郭朝藤 5 郭朝新 6 江文瑞 7 江文菖 8 郭美華
9 陳厚儒 10 陳賢仁 11 陳賢義 12 陳玉李 14 陳玉嬌 15 陳玉琴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16 蕭鴻璋 17 蕭鴻祺 18 蕭秋香 19 蕭美華 20 鄒阿粉
21 吳袖田
22 吳柏陞 23 吳怡萱 24 吳登山 25 吳德林 26 吳宛達 27 余添丁
28 李玉環 29 李婉柔
30 李家汝
31 李共農 32簡 李阿葉 33李甘34洪 李文市 35林 李素婉 36 羅蘭溪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37張 羅秀鳳 38 羅秀雲 39 羅麗華 40 羅秀惠
41 羅秀娟 42 余來有 43鄒阿粉
44 余書萍 45 余文勝 46 陳書欣 47 余永和 48 余永清 49 余秀娥 50 余金蓮 (上8人為余添丁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高運協」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運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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