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80號上訴人 黃毅軒 被上訴人 林菀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379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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