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1號原告 陳莉玟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
張方俞 律師被告久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家興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紅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