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徐湘茹 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核定之基礎,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2468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0012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4850元及執行費用3596元,則聲請人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15647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6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