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請補正授信約定書全部內容。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桂大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