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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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請補正授信約定書全部內容。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