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6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添琮選任辯護人陳呈雲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25152、28207、29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添琮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叁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行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起予以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短時間內為5件加重竊盜犯行,且均係攜帶兇器侵入建築物或住宅竊盜,竊得之現金及物品價值甚高,本院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行之虞。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否認部分犯行,就其所參與之情節避重就輕,且前有另案遭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認為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6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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