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啟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