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354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嘉恩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與本票影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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