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14號原告NGLAWRENCECHUNHUNG(中文姓名: 吳鎮雄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蔡岳倫 律師被告A女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欲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訴訟費用,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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