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以鍵聲 請人即被收養人 江怡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一第三行關於「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