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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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伊瑩選任辯護人徐宗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伊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