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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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68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於民國94年8月17日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88,316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1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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