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號原告 王秋雅
潘秀鳳 王柏欽 林文如
鄭秀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 律師
許淑琴 律師 朱俊穎 律師被告 吳季蓁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複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被告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逸鴻 被告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黃郁珊 律師 陳欣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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