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362號
原 告 林枝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蒲盛松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7,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