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鄧晴馨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