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九號上訴人莊○○(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在押)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二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緝字第五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莊○○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累犯)罪刑,已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其犯罪時間應更正為民國一00年六月云云,而為事實之爭辯,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該部分之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另因妨害性自主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一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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