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呂昆陽 相對人 呂泰孟 上列當事人間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