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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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敦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任敦平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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