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 郭志堅 原告 陳麗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複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被告 郭秋季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被告 郭秋仲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