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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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41號聲請人 張惠珍 相對人 許黃阿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列舉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列舉式■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