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鄒沇儒 被告 林家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