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榮茂 被上訴人即被告 熊志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李育任法官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