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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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76號原告 李佳音 訴訟代理人 廖雪惠 被告 蕭子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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