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76號原告 李佳音 訴訟代理人 廖雪惠 被告 蕭子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