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1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怡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怡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3行起補充為「劉怡君於偵查犯罪機關知悉其上開施用毒品犯嫌前,於員警詢問其有無施用毒品時,主動承認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自首,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01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有上述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之情形,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本院審酌被告主動自承犯罪,足認其未存僥倖之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為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顯見其尚無遠離毒害之決心,實為不該;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教育程度、自稱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安淑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4053號被告劉怡君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台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0居高雄市○○區○○街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怡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6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0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7月14日上午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5時25分許,經警據報有人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前打架前往處理時,當場發覺劉怡君為毒品列管人口,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怡君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而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驗後,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FS418)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7/00000000)各1紙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檢察官林永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