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 翁務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素芬 即 翁塋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