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 黃勝雄 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被告 傅天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天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萬元(即系爭房地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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