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葉瓈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附件繕本附表所示各筆本金應適用之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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