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蘇綉梅 被告 杜阿喜 被告 杜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2,729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80元×面積14,348.4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125/14782=2,722,72
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
二、被告杜阿喜、杜榮吉之最新戶籍謄本原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