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文忠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觀諸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十二時二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路四十二樓之十四,查獲被告邱文忠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另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二公克,係屬違禁物,依法聲請沒收並銷燬之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