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471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受選任人 白金隆 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彩鳳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白金隆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黃彩鳳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彩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彩鳳(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號),生前積欠稅捐,被繼承人於民國94年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依法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被繼承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個人基本資料表、個人戶籍資料表及繼承系統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積欠稅捐,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繼字第488號、97年度繼字第593卷宗核閱無誤。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詢臺中市地政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白金隆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該會104年11月3日中市地公字第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白金隆地政士為執業地政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從而,本院認為由白金隆地政士(男、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號13樓之5)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于娟